福建工程学院工会文件
闽工院工〔2003〕09号
福建工程学院工会工作优秀积极分子评选办法
第一条 评选范围
各级专兼职工会干部和支持或参与工会工作并做出优异成绩的会员。
第二条 评选条件
1.认真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,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改革发展,遵纪守法。
2.努力完成教学、科研、管理、服务、生产等本职工作。
3.热爱和关心工会组织,积极参加和支持工会工作,受到工会会员的好评。
4.团结同志,作风正派,办事公道,乐于助人,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。
第三条 评选办法
本着民主原则,以部门工会为单位进行评选,具体办法由各部门工会自定。
第四条 评选数额
按部门工会会员数10%计算。
第五条 审核表彰
各部门工会每年年底前进行评选,评选结果于秋季学期结束前报校工会。校工会审核后,以文件形式予以颁布表彰,同时发放物质奖励,所需奖励经费由校工会支出。
福建工程学院工会委员会
2003年12月5日
主题词:工会 积极分子 评选 表彰
主送:各部门工会(分会) 附属工厂工会
抄送:黄发良副书记 党办 院办 存档
福建工程学院工会办公室 2003年12月8日印